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949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林。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华物业公司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