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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310号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310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苏 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