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胡正彬。
被告:季树华。
原告胡正彬与被告季树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彬撤回对被告季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胡正彬负担。
审 判 长 丁澍淼
审 判 员 周利明
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