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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8号

胡正彬与季树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正彬,季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胡正彬。

被告:季树华。

原告胡正彬与被告季树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彬撤回对被告季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胡正彬负担。

审 判 长  丁澍淼

审 判 员  周利明

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