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宋伟,教师。
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鄂1182执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宋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791.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希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