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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247号

原告赵淑敏诉被告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清大华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淑敏,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清大华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佘瑞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247号原告赵淑敏。被告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胡传彦,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诗昌,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市清大华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碧水云天大门西侧门面楼。法定代表人佘瑞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佘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敏诉被告濮阳市泰吉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如意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清大华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淑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