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申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中孝,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中显,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再审申请人郭中孝与被申请人郭中显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洛民终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中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显失公平。我的厕所不是新建的,早已存在,建在那里没有过错,不应该拆除。我在翻新厕所的时候,考虑到邻里关系和睦,把厕所部分修在院子里,外边的粪池部分经过加固、封盖,不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认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郭中孝在郭中显上房后墙附近建造厕所粪池,该粪池所散发的刺激性气味和滋生的有害生物会对郭中显及其家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及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郭中孝应将粪池予以拆除,排除妨碍。现郭中显与郭中孝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对粪池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为避免纠纷,在权属争议解决前,双方均应保持土地原状,不能擅自占有使用。原二审据此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申请人郭中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中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昉皓
审 判 员 王少林代
审判员 刘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英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