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7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邹 凤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7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邹 凤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