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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620号

谭桂香与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桂香,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谭桂香,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路290号203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陶晓锋,职务不详。

原告谭桂香与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谭桂香在本院限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谭桂香负担。

审判员  吴寒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