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谭桂香,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路290号203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陶晓锋,职务不详。
原告谭桂香与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谭桂香在本院限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谭桂香负担。
审判员 吴寒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