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26号原告朱艳萍,女,汉族。被告黄清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萍诉被告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七日内(即2016年1月25日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翠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
朱艳萍与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26号原告朱艳萍,女,汉族。被告黄清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萍诉被告黄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七日内(即2016年1月25日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翠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树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