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31-1号原告薛传荣。被告郭喜皊(系樊忠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传荣与被告郭喜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传荣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薛传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喜皊、樊忠厚夫妻共同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城中东北村私字第0209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