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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1号

李节与蒋志华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李节,蒋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节,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华,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李节与被告蒋志华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由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