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节,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华,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李节与被告蒋志华抵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由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