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桂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劳人仲裁(2015)8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账户尚有执行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我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9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