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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62号

任维利与李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任维利,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维利,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山东省莱芜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人,农民,住库车县。

上诉人任维利与被上诉人李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任维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任维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任维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任维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全辉

审 判 员  李云丽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