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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08号

保菊芬、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保菊芬;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保菊芬,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被执行人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66981-4。公司地址:广南县董堡乡牡路村那追电站。法定代表人王鹏,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菊芬与被执行人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南县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即那追电站)已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现待执行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余光武

审 判 员  钱 广

代理

审判员  殷家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