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105号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双双,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文,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善
审判员 韩峰
审判员 王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