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40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3130005127171364号(出票日期2015年4月27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账号:07×××08,付款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账号:13×××4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戎崧东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李 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