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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法执字第79号

王茂兴与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茂兴;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兴,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南垛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建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茂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给申请人王茂兴标砖15384块。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陵川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给申请人王茂兴标砖15384块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生产,亦无履行能力,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张红军

审判员 郎贺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晋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