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09号原告闪焦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被告郑建新,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媛媛,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闪焦生与被告郑建新、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闪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闪焦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荣应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