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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9-1号

郭西芬与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西芬,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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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9-1号申请人郭西芬,女,1972年2月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郭西芬与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3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河南省顺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银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