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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字第261号

常江与天津市灵麟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江,天津市灵麟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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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常江。被执行人天津市灵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江田,经理。申请执行人常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灵麟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196.7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196.7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津北劳人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审 判 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