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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277号

许伟庆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伟庆,陈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77号

原告:许伟庆,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陈海斌,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许伟庆为与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伟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被告陈海斌向原告许伟庆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3年8月10前归还。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伟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欢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蓝祖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