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68号申请人纪连成。申请人王宏伟。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纪连成与申请人王宏伟因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巴雅拉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经甘南县宝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宏伟于2016年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纪连成借款本金2850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