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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82号

陶晓亮与赵天依、王彩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陶晓亮,赵天依,王彩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陶晓亮。委托代理人陶发升。被告赵天依。委托代理人王彩虹。系被告赵天依妻子。被告王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晓亮与被告赵天依、王彩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晓亮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晓亮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立军代

审 判员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境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