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919号申请执行人赵智虎。被执行人曹海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智虎与被执行人曹海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智虎与被执行人曹海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辉霞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毛万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