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87号
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金海湾)。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祥龙,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淮北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