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9-1号申请人张静华,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富贵,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张静华、张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富贵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