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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6号

张学付与黄廷辉、王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付,黄廷辉,王德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付。被执行人黄廷辉,十堰市挺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德云。申请执行人张学付与被执行人黄廷辉、王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廷辉、王德云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付与被执行人黄廷辉、王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