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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766号

马定与马德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马定,马德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马定,男,汉族,193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马德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定诉被告马德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定撤回对被告马德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