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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27号

胡玉曦申请执行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玉曦,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曦,女,住商城县。法定代理人胡明超,申请人父亲,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小学。负责人王德荣,女,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玉曦与被执行人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城县双椿铺镇金寨小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商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