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文。委托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上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时英。
上诉人张新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案卷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新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井杰,被上诉人谢上清、邓时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将已偿还的10万元全部作为本金不当,且由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新文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本案的主要事实尚须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唐爱民
审 判 员 郑 霓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