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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32号

(2016)湘11民终132号上诉人张新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文,谢上清,邓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文。委托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上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时英。

上诉人张新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移送案卷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新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井杰,被上诉人谢上清、邓时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将已偿还的10万元全部作为本金不当,且由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新文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本案的主要事实尚须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唐爱民

审 判 员  郑 霓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