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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

周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xx,河南xx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郑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河南xx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岳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郑文文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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