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郑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河南xx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岳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郑文文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