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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679号

徐美荣与泗阳协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美荣,泗阳协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徐美荣。委托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协和医院,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泗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厚斌,医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荣诉被告泗阳协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美荣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美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二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闯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