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丙国,男,汉族。被告苏海峰,男,汉族。
原告张丙国与被告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丙国诉称,2014年6月,苏海峰从张丙国处两次借款共计23000.00元,约定2104年6月30还,到期后经索款多次拒绝偿还。要求偿还该款。
本院认为,张丙国不能提供苏海峰的准确送达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丙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保全费250.00元由原告张丙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真 义
审判员 王春梅
代理
审判员邱添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