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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张丙国与被告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丙国,苏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丙国,男,汉族。被告苏海峰,男,汉族。

原告张丙国与被告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丙国诉称,2014年6月,苏海峰从张丙国处两次借款共计23000.00元,约定2104年6月30还,到期后经索款多次拒绝偿还。要求偿还该款。

本院认为,张丙国不能提供苏海峰的准确送达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丙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保全费250.00元由原告张丙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真    义

审判员 王春梅

代理

审判员邱添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