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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902号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范东京,杜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300号。法定代表人范东京。被执行人范东京(350425198204080010),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杜春梅(350425198412160023),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范东京、杜春梅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范东京、杜春梅存款365685.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士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