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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

李高明申请执行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明,汪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汪文武,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李高明申请执行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树青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