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汪文武,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李高明申请执行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树青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