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毛振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宝玉,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振华诉被告王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振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久森
人民陪审员 崔卫斌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