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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157号

陈刚晶与唐金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晶,唐金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晶,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唐金栋,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金栋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金栋与申请人陈刚晶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庆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