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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

王东海与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海,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被执行人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王东海申请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