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19-1号原告罗战军,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李俊福,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战军与被告李俊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战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俊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罗战军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俊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依法拥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商丘分行睢阳支行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守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