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2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宋英刚,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夏津县。
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更多数据:
张红艳与宋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2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宋英刚,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夏津县。
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