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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82号

张红艳与宋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宋英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2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宋英刚,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夏津县。

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