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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68号

李胜军与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胜军,王立业,李军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8号原告李胜军。被告王立业。被告李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军与被告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军负担。

审判员  张爱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