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8号原告李胜军。被告王立业。被告李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军与被告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军负担。
审判员 张爱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芳 来源:
李胜军与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8号原告李胜军。被告王立业。被告李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军与被告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军负担。
审判员 张爱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