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79号原告毛正淑,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田波,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淑与被告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正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正淑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黄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雪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