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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

王新双、王亮增等与桑华、刘朋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桑华,刘朋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委托代理人李娜、李连伟,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

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被告桑华、刘朋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刘朋远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刘朋远已赔偿部分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

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