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1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委托代理人李娜、李连伟,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
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被告桑华、刘朋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刘朋远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刘朋远已赔偿部分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撤回对被告刘朋远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
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