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唐剑。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昌支行账户上的存款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伟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