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57号原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莲顺、邵国栋,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原告山东华特电气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