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乐明。
原审
被告:万爱琴。
原审
被告:万爱丹。
上诉人周静因与被上诉人郑乐明、原审被告万爱琴、万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3160元,由上诉人周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郑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赵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