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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201号

刘红与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红远,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01号原告刘红远。委托代理人任纪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兴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刘红诉被告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红远负担。

审判员  张巧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