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赵胜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珍琴,女,汉族。被告王翎翃,女,汉族。
原告赵胜国与被告张珍琴、王翎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院向被告张珍琴送达诉讼材料时发现其下落不明,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在甘肃法制报向被告张珍琴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赵胜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胜国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赵胜国承担1390元,退回原告赵胜国13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胜国承担。
审 判 长 武俊禄
代理
审判员 金贵秀
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