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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330-2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清亮、邹木兰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清亮,邹木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330-2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区府院内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4516554-8。

法定代表人:蔡键恒,局长。

被执行人:邹清亮,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邹木兰,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邹清亮、邹木兰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