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浪,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大专文化,蚌埠市快乐成长幼儿园园长,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余长献,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刘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长献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